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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
1、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什么情況視為沒約定仲裁機構?
1、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可以視為沒有約定根據,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2、一般來說,對于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3、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