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運輸憑證包括哪些內容?航空運輸憑證怎么理解?
運輸憑證包括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貨運單。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內或與客票相結合。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航空運輸合同的成立以旅客或托運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承運人向旅客或托運人提供航空運輸憑證為條件。
由此可見,運輸憑證本身并不是航空運輸合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憑證是指證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證據的定義則是“能夠證明一項主張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某些東西(包括證言、文件和實物)”。而《牛津法律大辭典》對證明的定義是“一切導致內心確認或者否定某種狀態的事實或者情況”。運輸憑證就是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它只是航空運輸合同關系的證明或主要條款的書面化、證據化,而不是航空運輸合同本身。
航空運輸使用人依照約定支付使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對價,承運人向航空運輸使用人出具運輸憑證,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運輸憑證就成了航空運輸合同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初步證據。初步證據是普通法中的概念,普通法把證據分為初步證據(prima facie)和最終證據(conducive evidence)。初步證據又稱表面證據,它表達了對其所證明的事物的基本肯定,其作為證據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即證據力已經達到法院可以據以認定事實、進行判決的程度;但是如有相反的更為確鑿的證據證明時,初步證據可以被推翻。
因此初步證據的證據力是初步的,而不是最終的。最終證據的證據力是完全充分和有效的,其他證據不能否認最終證據的證據力。最終證據可以否認初步證據,但初步證據不能否認最終證據。同時運輸憑證還是航空運輸使用人接受航空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運輸合同條件是關于運輸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的規定。運輸合同條件的最主要內容就是承運人的責任規則。而運輸憑證則是合同雙方接受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此外,對于航空運輸合同對象是物的情況下,運輸憑證還是承運人接受合同對象并認可合同對象基本內容的初步證據,比如對托運行李數量、重量和保價金額的認可,對托運貨物重量、尺寸、包裝、包裝件數和聲明價值的認可。
運輸憑證由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因此《華沙公約》早已明確規定:“客票、行李票或貨運單缺如、不合規定或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我國民航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出現上述情形,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響。承運人如果不執行有關運輸憑證的強制性規定,就要受到一定的制裁,即不得享受有關責任限制的保護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