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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立法實踐
(一)立法背景。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充分體現了特殊國情和立法指導思想。由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受計劃經濟和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大家認為“公”是合理的,“私”是不合理的。因而,不承認知識私有,也就不存在作為私權的著作權,當時作為私權的著作權很少談及,更少討論“合理使用”制度。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法學界開始主張對著作權及其相關制度進行關注以至立法。但是由于立法者對涉及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私權的觀念比較保守,立法者有意無意地在限制私權。
(二)立法情況。1950年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對版權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強調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1985年文化部頒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作為圖書、期刊版權保護的行政規章,其中含有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它將合理使用分為兩類。第一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第二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所有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事先應征求作者有無修改意見,說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
1990年9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著作權人權利范圍和公眾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脹的今天,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眾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就顯得異常重要。筆者認為,應結合新形勢,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進行深入的分析,大膽借鑒英美等國家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些做法,找出我國現行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四)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三、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是什么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借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立法實踐的相關知識,根據相關的知識了解,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