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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2、需要的材料:商標變更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商標變更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變更申請書;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或蓋章的復印件;(變更注冊人名義)、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