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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權案件和財產案件一樣嗎?
侵權案件和財產案件是不一樣的。侵權指的是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一般侵權屬于民事案件,但如果情節嚴重同時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屬于刑事案件。財產案件即在民事訴訟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案件,如繼承糾紛、借貸糾紛、損害賠償等。
二、
財產侵權包括哪些
財產侵權包括侵占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侵占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占有他人財產: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并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三、
侵犯財產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第八十六條[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