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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并無差異,即所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而這種無區分的標準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產生不利影響,這不符合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
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案件在哪里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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