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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為: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老公出軌后怎么簽婚內財產協議
一、老公出軌后怎么簽訂婚內協議
簽訂婚內協議可以雙方協商的。
要在協議書中寫明雙方信息,以及發生出軌后的財產分配問題,因為女方不想離婚,但是為了做好準備,想先起草一個夫妻忠誠協議,如果男方再次出軌,則需要凈身出戶。
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是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婚內協議的三種無效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