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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應當申請立案?
具備以下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3、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什么意思?
該立案而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則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