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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債權轉讓滿足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1、主債權轉讓需滿足的條件有:
(1)與受讓人達成轉讓的協議;
(2)通知了債務人;
(3)債權是根據債權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進行轉讓的;
(4)且債權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主債權轉讓對保證人有什么影響?
主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主債權轉讓只是使債權人發生變更,而并不改變債的內容。主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有四條:
1、主債權有效存在,且主債權轉讓并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主債權的讓與人(即主債權人)須有處分債權能力,且與受讓人就主債權轉讓達成合意;
3、讓與的主債權須有可讓與性,依主債權性質不得讓與或依主合同約定不得讓與者除外;
4、主債權讓與須經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保證期間,主債權讓與后,讓與人脫離主債權債務的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主債權人,讓與人不得向主債務人請求給付。同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留置權、保證債權等都一并轉移給受讓人。因此,保證人須對受讓人承擔義務,即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債權讓與后,債務人得以對抗原主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也有權對抗新主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