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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申請債務重組需要滿足的條件
個人申請債務重組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債務人處于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
2.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企業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債務重組的必要。
3.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由此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定義的債務重組是狹義的。
二、債務重組的原則有哪些
債務重組的原則有:
1.基本原則。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計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權人入賬價值的確認原則。
(1)對于實際收到或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
(2)對于非貨幣性資產。
3.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應付賬款等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應付款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關稅費的確認原則。在債務重組中發生的有關稅費,對于債權人,應計入收到資產的入賬價值中;對于債務人,則與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一并計算。
5.及到補價時的處理原則。涉及到補價時,會計處理上可視為兩筆業務處理:一是對補價的處理,二是對債權債務的處理。
高樓住宅玻璃炸裂應該找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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