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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包括:
1.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
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起訴時效是,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六個月;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自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不服時,才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