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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大類,除了這三大類,其他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今天就講一下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也包括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這個表達得很清楚了,李曉娟律師就不再贅述。
二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普遍的、大眾的家庭生活中會出現的情況,一般是指為家庭購房、教育、醫療等事項,比如借錢用于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支付教育培訓、醫療費用、購置家庭住房等都是我們常見的共同負債行為。
婚內分居期間,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或者孩子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然是一個人借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作家庭經營。
夫妻共同債務不僅包括共同生活的負債,還包括經營性的負債: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因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因經營所負的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
1、在婚內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的負債,一般認定為共同債務。
2、在婚內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的債務,如果另一方認可的,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知情且不認可的,應該作為負債方的個人債務。
以上可見,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還是相對比較公平的,但司法實踐中依然有當事人無法預知的情況出現,建議咨詢專業離婚律師來解決。
高樓住宅玻璃炸裂應該找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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