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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一)醫療糾紛發生后,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封存后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客觀病歷。
(二)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三)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鑒定的,委托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四)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鑒定的通知,并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鑒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鑒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后寄材料給鑒定專家組成員并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鑒定會。
二、解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體程序和方法
備受社會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現已實施,而根據這個條例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也于今日由衛生部出臺,它將作為條例實施的具體程序和方法,以接近于“大白話”的形式公布,并與條例同時施行。
焦點一:專家庫組成
就倍受人們關注的技術專家組成問題,《暫行辦法》給人們吃了一個“定心丸”: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們將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醫療技術專家們組成。
入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的要求是: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常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故雖沒有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過,但符合其他條件的,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成員候選人將由醫學會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聘用期為4年。如果專家庫成員出現健康、受刑事處罰或變更受聘單位等問題時,醫學會將以及時調整。
焦點二:保密與回避 衛生部公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規定由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鑒定,專家鑒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在確定專家鑒定組成員后,于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并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后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結束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向雙方當事人當場公布,并記錄在案。
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并予以說明,可以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如果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焦點三:責任程度判定 《暫行辦法》用四種程度來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這四種責任是專家鑒定組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從而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
責任程度被判定后,將與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一同寫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上,鑒定書的格式將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焦點四:技術鑒定程序 《暫行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專家鑒定組成員,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
這個辦法同時詳細公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鑒定由專家鑒定組推選的組長主持,組長也可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并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一方不超過3人的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鑒定會上,還有醫學會參加的工作人員,他們將如實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焦點五:確立約束機構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宣布將引入“第三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以示公正后,昨天公布的《暫行辦法》規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從另一個角度意味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受行政部門命令左右。
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專家組將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鑒定。
焦點六:備忘材料存檔 做出鑒定結論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及相應材料將由醫學會存檔,至少保存20年。
公布的《暫行辦法》規定,要保存的材料有:有專家鑒定組成員簽名的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復印或復制的有關病歷資料等。
技術鑒定主要解決提交鑒定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于醫療事故。若是醫療事故,是哪一級中的哪一等醫療事故,為醫療衛行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科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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