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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的立法思想在實際的立法活動中的一種具體體現,貫穿于立法的整個過程,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科學立法原則、法制統一原則、民主立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以及地方在立法時與憲法和法律不抵觸,且體現因地制宜的原則。
一、什么是立法基本原則,立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立法基本原則,是國家立法指導思想在實際立法活動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是對國家立法意圖的總體概括。立法基本原則體現了執法者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法律價值,體現了國家在一定時期政權鞏固和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與社會實際相適應,必須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二)立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1、科學立法原則
科學立法,即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原則,具體而言,科學立法原則要求;立法從現實國情出發、立法必須反映客觀規律。
總之,建設法治中國,必須科學立法,科學立法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
2、法制統一原則
在我國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是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體現出來的。
3、民主立法原則
民主的立法原則,也可以稱之為“民主集中制和群眾路線原則”.從根本上說,是指在立法過程中,認真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國家專門立法機關和群眾參與相結合。
4、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
5、地方立法還應該堅持與憲法和法律不相抵觸原則、堅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原則、堅持增強可操作性原則。
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立法法》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二、立法的主體是哪些
立法主體是指具有憲法或法律賦予的法定立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可以列表表示中國的立法主體以及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軍兵種、軍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
三、立法的價值取向
立法價值是指立法活動所能產生的符合立法主體需要的效益.立法諸價值之間常有矛盾或沖突,立法的價值選擇或取向,決定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立法者的價值觀.本文提出社會主義立法的四方面的價值標準,即社會主義標準,人權標準,功利標準和法治標準,并分別詳論了立法中的平等,自由,人權與安全,公平與效益等幾個基本價值范疇,認為既要以立法上的權利平等為基本價值目標,又要以權利差別(不平等)作為補充;既要規限自由,使自由法制化以保障自由,又要有立法上不規限的自由,并根據"自由不等價"原理,協調自由與平等,安全,民主等價值的矛盾;立法既要以保障人權為主,又要維護社會安全,二者應在以人權為主導的前提下取得平衡;立法中對權利義務,權力責任等立法資源的配置,既要追求一定歷史限度內的公平,又要優化利用立法資源,達到最大立法效益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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