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
通常情況下,公司章程變更是需要股東進行簽字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和監事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2、權利地位不同: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股東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但董事一定是自然人。只有董事才有可能成為法人代表。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由經理擔任法人代表。股東會是公司里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管理做出實質性的決策;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
3、職權范圍不同:股東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