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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無過失性解除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氣此即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可統稱為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規定了對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