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哪些屬于勞動爭議仲裁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幾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