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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哪些情形需要特別清算?特別清算的相關程序有哪些?
下列情形需要按特別清算程序進行:
1、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
2、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
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準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特別清算辦理。
特別清算的相關程序:
1、由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
2、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3、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指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向企業審批機關報告工作。
4、清算委員會可以召集企業權力機構會議和債權人會議、商討有關清算的具體事項。
5、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行先受償權的除外。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6、債權人會議由清算委員會負責召集。清算委員會應當自債權人會議召開的15日前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不能出席債權人會議時,應當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7、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審查債權人提供的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數額和擔保情況;(二)了解債務清償情況,就清算方案和債務清償情況向清算委員會提出債權人意見。
8、清算委員會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報告須經企業審批機關確認。
特別清算中的其他程序參照普通清算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