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
申請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
刑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一)提起。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二)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三)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二、
國家賠償范圍及條件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
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檢察院以法定不起訴,則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但是,如果如果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檢察院以相對不起訴,則公民則無權獲得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