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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1、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必須與工會協商;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還必須符合規定,即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2、必須與工會協商;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
4、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還必須符合規定,即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強行讓員工加班犯法嗎?
公司強迫員工加班肯定是違法的。
加班必須是自愿的或者是與勞動者協商了的。否則,愛干不干。如果沒有加班通知書或者其他協商性質的書面文本,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不要擔心你可能會失去工作,實際上,造成勞動者加班的原因是深層次的,哀其不幸,恨其不爭。是勞動者本身放縱了企業加班的這種惡習。
協商是加班的一切前提。法律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健康權。等。因為我們是人才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不是驢不是馬。拿自己健康換幾個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東西錢。所以個人一直痛恨那些無良企業,視員工合法權益如草芥,甚至強迫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這都是獸行。個人予以強烈抨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