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相關資料圖)
1、財會2016年22號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對于應交稅費的會計處理有了重大變化,引入了“待轉銷項稅額”這一二級明細科目來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2、該二級科目核算的主要是由于會計與稅法在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時,產生的待后期確認的銷項金額,這樣處理解決了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會計入賬金額需價稅分離的要求,符合會計信息披露和財務報表列報要求,也能幫助企業更清楚未來將產生的應納稅金額。
3、例如:跨年出租房產的業務,如果合同約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會計處理為:貸:應交稅費——待轉銷稅額最后一年末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借:應交稅費——待轉銷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解析:這里的“待轉銷項稅額”是指已確認收入,但尚未進行稅務申報。
4、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晚于會計上確認收入時間的情況。
5、當然,如果在法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之前先開具發票,則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此時就不能使用“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而應直接確認銷項稅額。
6、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財會[2016]22號文中關于報表列報的規定“待轉銷項稅額”在報表中需要重分類至“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不是在“應交稅費”中披露。
7、之所以租賃業會產生該差異,是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8、”36號文同時還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9、”需要說明的是,財稅2017年58號文將其修改為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