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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法律依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籌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全年費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運行情況,可適當調整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第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征繳計劃,并據此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納的資金。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不足時,從下期帳戶劃入額中抵扣。不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應在每年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時一次性繳清當年費用。第五條,新參保職工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清當年剩余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則,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第七條,一個統籌年度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提供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除自費費用以外的醫療費用),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置起付標準, 2013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確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殘人員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