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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以證明自己真正收到產品的時。需要說明的是,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三種形式,但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方 式并不僅限于這三種。如果消費者買到的產品給其造成損失時,消費者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誤工費、大件商品運輸費等。(新三包規定,由修理者提供應當進行修理的大件產品合 理運輸費用)法律依據:《護照法》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第九條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簽發范圍、簽發辦法、有效期以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