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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對行為人而言,過錯推定原則是一種較重的責任,不能被濫用,需要由法律對其適用范圍作出嚴格限定,否則就有可能限制人們的行動自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強調,“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沒有規定過錯推定的,仍應由受害一方承擔過錯的證明責任。目前,在侵權責任法中,第四章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也規定了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41-43條、第48條、第65—68條、第69-77條、第78-80條、第82-84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