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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期間.如對因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法律后果,但這兩種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別: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消滅勝訴權,不消滅實體權利.2.適用的條件不同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則不能再要求返還.3.期間不同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可因各種原因而中止,中斷甚至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