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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出生證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報申明;第二,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第三步,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在主流媒體刊登報申明之前的出生證明已經作廢。2、帶著有申明的那張報紙,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等到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就會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3、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等到補發機構核實確認信息后,就會為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1)《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2)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3)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4)在主流媒體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5)如果是還沒有未落戶的新生兒,還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戶籍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注:申請人必須為新生兒的父母。若不是父母,必須持有公證處公證的新生兒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由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材料審核,負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同時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