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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都在問,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一原則,當然是自愿。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種各樣靈活的方式來分割財產。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可能會涉及到訴訟離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平均分配是一個大原則。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也就是說,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則下,會有一個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傾斜。此外,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等情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三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原則。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