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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立案登記制的改革,在此之前我國實行立案審查制度。立案登記制相對于立案審查制有如下特點:1、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2、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3、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E7%AC%AC%E5%9B%9B%E7%AB%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