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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誹謗罪。當然,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近日,一75歲退休干警誹謗領導獲刑12年,誹謗罪怎么判刑?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2014年以來,被告人李某因宣泄不滿、發泄私憤,編造大量虛假信息,通過網絡頻繁發布數千篇惡意攻擊當地市委領導、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的負面帖文,閱讀量達656萬余次,嚴重影響了政府機關的形象。
(資料圖片)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戶在網絡上散布不實信息,誹謗他人,引發大量網民瀏覽。例如他捏造了大量“支隊領導示意民警請法師到車管所辦公場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災、求神顯靈”等關于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劉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314余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7萬余次;捏造大量“相某某本人帶病提拔”“管理隊伍不嚴紀律渙散”“公眾場合醉酒舉止不雅”等關于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支隊政委相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73余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31萬余次;捏造大量“崔某某長期經商辦理企業(某駕校)”等關于崔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72余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9萬余次;李某還捏造大量“陽泉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與藍馬甲代辦員地下黑色交易”“車管所違規升國旗”“張某某帶父母去李某的辦公場所大吵大鬧”等關于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及所長張某某本人的負面不實信息125余次,累計閱讀瀏覽量達10萬余次。
一審判決書指出,由于李某的不實舉報,給相關人員的生活、工作、家庭等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給相關部門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
2020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
(一)誹謗罪概念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誹謗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因誹謗罪賠償,誹謗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賠償。但對于精神賠償,全國沒有確定的的標準與數額,主要由法官根據一定的原則、參考多種因素確定。
(一)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具體數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費用會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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