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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的意思是指我國對外國向我國市場傾銷的貨物所征收的為對傾銷行為進行反制的稅種。在遇到傾銷行為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必須按照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意思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根據《GATT 1994》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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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的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公式: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計算公式可以分解為:反傾銷稅額=(CIF價+關稅)×反傾銷稅稅率。進一步分解為:反傾銷稅額=CIF價×反傾銷稅稅率+關稅×反傾銷稅稅率。提醒您,這是國際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問,憑什么征收“關稅×反傾銷稅稅率”。價格比較的時候,出口價格和國內價格均被調整為出廠價,扣除了關稅、運輸費等,在出廠環節考察國外出口商的價格歧視。
2.計算程序:
(1)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入恰當的稅目稅號;
(2)根據反傾銷稅有關規定,確定應稅貨物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3)根據完稅價格審定辦法、規定,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
(4)根據匯率使用原則,將外幣折算成人民幣;
(5)按照計算公式正確計算應征反傾銷稅稅款。
征收反傾銷稅要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