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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通緝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一種國際通報。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各國國際刑警組織國家中心局可據此通報立即逮捕在逃犯。紅色通緝令被公認為是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無論哪個成員國接到“紅色通緝令”,應立即布置本國警力予以查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國際通報分為: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綠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它們都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顏色而得名。其中,紅色通報俗稱“紅色通緝令”。
通常情況下,“紅色通緝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頭照,還包括兩大部分的主要內容:
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國籍、外貌特征等,有的還標明了指紋、護照或身份證件號碼等;
二是司法內容,主要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及通緝的法律根據,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條款、刑期、執法時效和逮捕證、判決書等。紅色通緝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滿之后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續5年,直到抓住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紅色通緝令就會一直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