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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孕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開除。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被開除的女職工支付賠償金。并且,婦女在孕期的時候用人單位要保障她的勞動權利。那么,開除孕婦的條件?現在就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資料圖】
開除婦女要看具體的情況。
依法開除的,沒有賠償。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孕婦的心理衛生是否健康,直接影響著胎兒的健康。孕婦的情緒悲傷或恐懼,嚴重者會造成胎兒早產,甚至胎死腹中。
據介紹,人的情緒與大腦皮層、邊緣系統和植物神經關系密切。情緒的變化會引起生理上的變化,醫學臨床研究表明,許多 疾病都與患者的情緒有關,而孕婦的心理狀態對胎兒的影響更為敏感。
當孕婦的精神愉快、情緒和諧時,血液中有利于胎兒健康發育的激素和化學物質增加,胎兒的活動便更加有規律性,促進胎 兒神經系統發育。
相反,孕婦的情緒悲傷或恐懼,會使血液中增加有害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的化學物質,引起腎上腺激素分泌過多,可能導 致兒童頜發育不全形成腭裂。有的還可能會造成胎兒早產,甚至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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