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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我們常常能聽到對賭協議這個概念,那么對賭協議是什么意思?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十分廣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對賭協議: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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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是為了解決投資方和融資方之間對被投資企業商業信息不對稱問題而產生的,其本身僅僅是一個中性的調整機制,并非傾向于投資方的霸王條款,而是市場經濟和現代商業模式下,雙方為實現投融資交易的誠實信用、公平合理所共同做出的承諾,對賭協議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積極的激勵作用。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套對被投資企業實際價值進行再發現、再確認的商業機制,是一種帶有明確條件判斷的價值評估模式,是一項雙方之間達成的在市場作用下的按照被投資企業真實價值進行動態評估的安排。
投資方很清楚,投融資雙方對企業信息的占有存在嚴重的不對稱,融資方作為天然的企業信息制造者享有絕對的優勢方,投資方不管如何盡職調查,始終對信息占有處于劣勢地位,同時,融資方無論是善意或是惡意,都為了確保注資實現或是為了能夠融得盡可能多的資金,都會有意無意地夸大和增加正面、積極、利好的信息,僅憑投資方所占有的信息是很難及時、全面、客觀地了解和分析被投資企業的真實資產、盈利狀況以及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這在客觀上必然增加了投資風險和失敗的可能。所以,在投資融雙方對企業估值存在非核心的分歧情況下,為使投資得以完成避免貽誤商機,本著求大同存小異的精神,投融資雙方自然會通過簽訂對賭協議的方式解決估值的分歧問題,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權利彌補高估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權利補償低估的價值,對投資方協議可以算是套期保值,對融資方可以說是對良好經營管理的正面激勵。
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把投資時基于信息不對稱性以及未來不確定性的風險轉換成了條件能否實現和能否成功行權的風險。正因為有以上的特點,所以可以把對賭協議看成是期權的一種形式,是一種對經營方的激勵機制,其核心就在于通過股權的轉讓和進出,來鎖定投資風險。對賭其實就是一個通過訂立近乎嚴酷的標準,監督和鞭撻企業經營管理層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用最少的資本,獲取最大收益的過程。實踐表明,只要對賭協議設計合理,風險控制得當,“對賭協議”是一種能夠有效保護投資方權益和激勵融資方管理層的最優制度安排。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投資方衡量企業價值的計算方式和確保機制。
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于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采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采納。
一般來說,對賭協議糾紛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對賭協議是否有效、對賭條件是否觸發、對賭協議如何履行。對賭協議糾紛的當事人,通常涉及投資者、股東和目標公司;對賭條件通常分為業績對賭和上市對賭;對賭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包括:現金補償、股權補償、股權回購。
案由的選擇,對訴訟成敗影響至關重要,案由決定了訴訟框架,是訴訟策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選擇恰當的案由。
在實踐中,對賭協議糾紛涉及的案由通常有: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公司增資糾紛;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賭協議是什么意思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