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企業為了減少自己的成本,有時候會選擇采取勞務分包的情況來進行。對勞務分包來說,勞務分包要按照勞務分包的要求去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勞務分包的相關規定。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勞務外包與業務外包區別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資料圖】
1、業務外包
業務外包,一般是指企業基于合同,將一些非核心的、次要的或者輔助性的功能或業務外包給外部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并支付報酬,利用他們的專長(如專業技術)或優勢(如用工成本)來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率和競爭力的經營管理方式。業務外包的方式和范圍具有多樣性,如非核心管理模塊、生產工序、業務流程、技術研發、營銷公關、后勤保障等,是除核心競爭力之外的業務外包。其核心本質是對事不對人,“事”指的是外包合同的標的-工作成果,發包方除了具有監督權和驗收權之外,無權對外包方的人員安排和現場管理進行控制性干涉。
2、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企業以外包或承攬方式,但按照勞務派遣用工模式的,視同勞務派遣”,在沒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臺對勞務外包作界定之前,我們只能認為合法的勞務外包應該是業務外包中的一種。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主要分包單位之間的區別在于,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母單位,主要分包單位是子單位,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下屬多個主要分包單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建設部又發布了一個《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指導思想意在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設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調整全行業建筑隊伍組織結構,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該意見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范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筑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范,從事建筑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務外包與業務外包區別的相關知識,勞務分包的過程中,要符合勞務分包的規定,才能夠進行勞務分包。大家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咨詢相關欄目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大家做出專業的解答來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