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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罪一般指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由于他的工作疏忽不盡職造成了較為嚴重具有損害結果的犯罪,失職罪是一種結果犯,其次也不是一個罪名,作為刑法中的罪名分類,包括有逃脫罪,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等,該罪的犯罪分子若是造成了嚴重后果,懲罰也較重。
(資料圖)
失職罪是指工作人員不盡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的犯罪。失職罪不是罪名,而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瀆職罪構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一)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二)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三)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瀆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別僅僅用法不一樣,瀆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系。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失職罪是什么意思問題的詳細解答,對于我國的失職罪,在進行處理過程當中,也是需要根據實際影響程度來追究責任,對于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也是需要從重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