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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盧志強、劉曉勇、趙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相關事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所披露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等問題,董事長盧志強,信息披露負責人劉曉勇、趙英偉,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相關資料圖)
關于對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盧志強、劉曉勇、趙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3〕61號
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盧志強、劉曉勇、趙英偉:
經查,你公司存在相關事項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所披露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等問題。你公司董事長盧志強,信息披露負責人劉曉勇、趙英偉,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2月26日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2月26日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盧志強、劉曉勇、趙英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會文件內容不完整、相關審批決策文件不完整或不規范、相關決議未對關聯交易公允性進行說明、委托投資關聯交易內控缺失等問題。
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嚴格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2月26日證監會令第180號)等相關規定,切實強化合規意識,強化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