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根據我國規定加班費的計算有三種標準,即平時加班費,周末的加班費和節假日的加班費。其計算的標準分別是平時工資的1.5倍,2倍,3倍。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加班,但是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計算標準不得低于國家的計算標準。但是合同中或者工會對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另有約定,且其約定的計算標準高于國家的法定標準的,應當予以認可和執行。
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均是根據勞動者平時的工資進行計算,其加班費的計算一般都是以時薪進行計算的,則由勞動者的工資除以每個月的平均上班天數,再除以每天應該上班的小時。一般對員工具體工作的小時沒有異議,及時有異議也可以通過當地的平均工作的時長進行參考和計算,但是針對于員工的每個月的具體工作計算標準有一定的爭議。有些人認為員工的工資應當是基本工資作為基數,其發放的績效或者是補貼均是不固定的,所以不得作為計算基數;而有些人認為公司所發放的其他資金也是員工應得的一部分,其也應當認定為員工的工資。而根據實踐中一般的認定和操作,均以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或者是員工的實際每月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勞動者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可以起訴要求單位支付以前沒有支付的加班工資,并列舉出應當支付的具體金額。提供能夠讓法院相應確實存在這個情況的相關證據,如果證據保留在被告方,被告有配合法院進行調查的義務。同時這里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是誰主張誰舉證,對于加班情況的證據,用人單位承擔充分舉證和說明的義務,如果不能證明,則根據勞動者的訴請進行判定。所以公司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是法定的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加班并不是法定的義務,其享有自愿決定是否加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