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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用人單位打算安排員工在節假日加班的話,此時必須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同時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也是有拒絕的權利的。而要是員工聽從了加班安排的話,則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那這個節假日加班費該怎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節假日加班費該怎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法定節假日是怎么規定的?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1. 元旦:每年1月1日,一般情況下放假1天,允許與周末調休
2. 春節:每年農歷除夕到正月初六放假調休,一般情況下放假7天,允許周末調休。
3. 清明節:按照每年清明節氣時間確定,一般情況下放假1天,允許與周末調休。
4. 勞動節:每年5月1日,一般情況下放假1天,允許與周末調休。
5. 端午節:每年農歷五月初五,一般情況下放假1天,允許與周末調休。
6、中秋節:每年正月十五,一般情況下放假1天,允許與周末調休。
7、國慶節:每年10月1日,一般情況下 放假3天,與周末調休4天。
我國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單位需要給員工放假。但是在放假期間也是可以安排員工加班的,此時即使日后單位安排了補休,也還是要支付節假日加班費。但在計算節假日加班費的時候,需要看哪一天是規定的節假日,而哪些天又是調休的,不同的時間段加班的,那計算加班費的標準也是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