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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產保護的好處有哪些
對于公司破產申請的好處,一方面可以及時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另一方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公司陷入破產債務糾紛。公司申請破產以后,可能會進入重整程序,重整以后公司還有可能存續,繼續經營。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找法網提醒您,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二、
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一樣屬于破產程序。區別在于: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業,后者在于使企業消滅;
2.價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后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出售等措施;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并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三、
破產保護的范圍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