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合伙企業解散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嗎
如果是合伙企業自愿解散是需要全體合伙人同意的。
合伙企業的退伙分為兩種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規定事項出現而退伙。在此主要闡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兩種: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協議退伙:
1. 協議退伙是指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關于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規定,退伙人對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還出資嗎
企業散伙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當合伙伙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伙企業散伙的時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財產,合伙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中的規定,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