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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調崗需要本人同意嗎
員工調崗需要本人同意的。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金給員工。如果在員工手冊里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約定,為屬于嚴重違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糾紛仲裁需要請律師嗎
勞動糾紛仲裁不一定需要請律師,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法律快車提醒您,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對于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系清楚的是可以不需要律師。
三、勞動糾紛官司要多久開庭
勞動糾紛官司開庭時間是一般不會超過二十五天。勞動仲裁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有結果,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時間還可能會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