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新勞動法員工辭職規定
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根據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員工福利有哪些
員工福利是企業人力資源薪酬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或其他組織以福利的形式提供給員工的報酬。根據福利的內容可以分為:(一)法定福利:政府通過立法要求企業必須提供的,如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失業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二)企業福利: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采取的福利措施。比如工作餐、工作服、團體保險等等。企業福利根據享受的范圍不同:(一)全員性福利:全體員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如工作餐、節日禮物、健康體檢、帶薪年假、獎勵禮品等。(二)特殊群體福利:指能供特殊群體享用,這些特殊群體往往是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企業核心人員。特殊群體的福利包括住房、汽車等項目。
三、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新勞動法員工辭職規定的相關知識,以及“員工福利有哪些”和“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等相關拓展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