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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仲裁勞動者
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仲裁勞動者:
1.雙方就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爭議的;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合同條款而產生爭議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仲裁勞動關系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確定勞動關系的仲裁一般需要以下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仲裁勞動關系需要多長時間
小編提醒,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