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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委員會屬于哪個部門管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府職能機構,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仲裁法由市一級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的獨立仲裁機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主要職責
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用人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故意;指導街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本轄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5、負責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辦案程序
(一)主要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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