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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低于進價銷售是否違法
不是所有低于成本銷售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jié)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二、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首先體現(xiàn)在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造成不公平競爭。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
其次,對其他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很簡單的事實,非法經營者成本低,質量差,售后服務幾乎沒有,強占大量的市場份額,從而使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受損,消費者利益受到傷害。
再次,影響我國的改革開放,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加入WTO,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主要議題,這跟我國產品假冒猥劣的現(xiàn)實有很大關系。
最后,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政府和執(zhí)法機關的形象,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藥品回扣問題,進場費等,最終都計入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些都顯然易見。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
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