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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有底限
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等有新規定
民生政策解讀
進入9月,應屆畢業生結束培訓紛紛走上工作崗位,“試用期”成為轉正的一道坎。近來,很多新入職員工來電來信詢問:試用期應該有多長?專家表示,實踐中的確存在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例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試用期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針對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合同不到1年試用期不超1個月
在天河區一家外企工作的KANE試用期有6個月,她聽說一般公司試用期都只有3個月,便開始質疑公司在這方面是否違反了法律。
據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其長短又因合同期限不同而有所區別。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需要強調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另外,《民法典》還對試用期的工資作出規定,要求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部分試用期辭退需補償
那么,試用期是否可以被辭退呢?
據悉,除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都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過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專家還表示,在以上情形解雇,勞動者不會得到經濟補償,但如果屬于“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