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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試用期,即勞動者在該期間內對其應聘的崗位進行適應,試用期也應當支付工資,那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二、試用期工資是多少
試用期的工資是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話,按照集體合同進行計算,沒有集體合同的,則按照同工同酬的辦法來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三、試用期有績效工資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后的80%。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還需要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小于一個月;在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小于二個月;簽訂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內容,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