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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否可以補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一樣嗎
1.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證明你在公司工作過,與已與公司終結勞動關系的一種證明文件;
2.有點不一樣的就是:有些人是被公司開除的,如果公司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且證明上寫的是“公司開除”等類似字樣的,可能會對員工找工作不是特別有利。
小編提醒您,因為許多單位是要求員工出具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最好讓公司再出具一個普通的離職證明,上面注明崗位,入離職日期等基本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