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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勞動合同通知書是指在員工已通過試用期后,用人單位同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在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一般會寫明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正式確定勞動關系、并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文書。
一、簽定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接此通知后,你應當自 年 月 日(即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于 年 月 日前與本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本單位將依法與你終止勞動關系,并不給予經濟補償。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簽收時間:
本通知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內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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