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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若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